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开展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附件二:
  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区域设置技术标准

序号

区域

路  段

备 注

1

商业服务区

1、门头招牌应多使用霓虹灯、动感灯箱片、LED显示屏等光源进行亮化,装饰材料用铝塑板、亚克力板、发光字、雕刻字、吸塑字等新材料,可以采用竖式广告招牌等新形式,店头招牌规格须保持高低进出一致。2、商业服务区禁止进行户外商业性宣传活动。3、户外广告不得在建筑主体的层与层之间进行设置,不得遮挡窗户。4、不得利用门柱张贴户外广告。

 

2

行政办公区

1、禁止设置商业性广告牌,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设置社会公益性广告。2、店面招牌规格统一,颜色和谐。3、户外广告设置不得遮挡建筑物外立面的整体效果,在建筑主体的层与层之间进行设置。4、不得利用楼层窗户玻璃设置户外广告。

 

3

消费娱乐区

1、设置上采用竖式霓虹灯等新形式,形成错落有致,白天景观,晚上亮化的效果。2、用霓虹灯、动感灯箱片、LED显示屏等光源进行亮化,装饰材料用铝塑板、亚克力板、发光字、吸塑字等新材料。3、禁止设立喷绘布灯箱广告。

 

4

文化景观区

1、禁止利用高层建筑物设立大型户外广告及立柱广告。严格控制商业性广告。2、不得利用道路、广场等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3、文化景观区设置的广告应规格统一,颜色淡雅和谐,与区域形成整体效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