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创业服务体系。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两级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和服务队伍,建立健全市、县(市、区)、街道(乡镇)三级创业服务公共平台、创业信息服务网络,形成基本成熟的创业服务体系。
--健全工作考核体系。做到工作目标层层分解,工作进度定期督查,工作机制规范运行,工作成效严格考核,促进创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五、工作措施
(一)做好宣传发动
1、印发《宜春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明确全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的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进度和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以及各街道(乡镇)的创建责任。责任单位:市政府办。
2、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开辟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专栏进行专题宣传,编印创业扶持政策手册,组织创建创业型城市宣讲团开展演讲,宣传、表彰创业典型,努力营造浓厚的创业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建立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挂点联系制度,分块负责,任务到人,确保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任务、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市政府办。
以上工作在2009年7月底前完成。
(二)完善政策措施
1、实行城乡统筹,推动全民创业。要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改善行政管理,各部门要按管理权限,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类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要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及领域要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2、制定有利于推动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搞好服务业、新型农业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产业的规划,拓宽广大劳动者、创业者的创业空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3.制定落实财政担保政策的措施,加大财政扶持创业力度,加强资金管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4、落实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措施。按照省有关文件精神,加大对创业者小额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扩大小额贷款覆盖面,对符合安置就业的企业落实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5、落实创业孵化政策。市、县(市、区)都要根据创业者的需要,建立2-3个创业孵化基地,为处于孵化期的创业者落实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和租赁费、物业费、水电费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6.制定《宜春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评价标准体系》。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