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人民政府聘任科技顾问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组织、推动所在单位专家、教授与我市加强科技合作,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五)积极参与市政府邀请参加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 科技顾问享有的待遇:
  (一)应邀参加我市庆典或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为我市提供重要信息和有力帮助,争取国家、省建设项目而获得巨大经济社会效益的,进行特别奖励;
  (三)为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及科技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后,可授予宜春市“荣誉市民”称号;
  (四)应邀来我市进行工作考察的,由我市提供工作、食宿、交通等便利条件,市科技局派人提供服务;
  (五)每年由市政府领导对科技顾问进行慰问,或委托科技顾问的推荐单位进行慰问。
  第七条 科技顾问由市科技局(其他部门和个人推荐科技顾问时应向市科技局提出)根据我市科技发展需要和科技合作的实际成果,提出推荐人选,报市政府常务会讨论确定,并由市政府颁发聘书。
  第八条 科技顾问每年集中开展1-2次科技咨询活动,形式和内容另行确定。市科技局应不定期向科技顾问通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工作情况,并认真听取科技顾问对我市科技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由市科技局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为科技顾问联系人,负责与科技顾问的日常联络、协调工作,并且要建立科技顾问工作档案,记载科技顾问参与咨询认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 市政府每年为科技顾问提供政府津贴和一定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受聘科技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任或自动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顾问职责的以及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认证事务的;
  (二)不遵守保密责任,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三)以科技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科技顾问职责无关活动的;
  (四)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五)届满时未续聘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