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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性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性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9〕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确保经营性收益合理分配、规范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宜发〔2008〕12号)和市政府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收管理实施方案》(宜府办发〔2008〕61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经营性收益界定
  市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以国有资产经营或对外租赁所获取的收入,统称为经营性收益。按现行税制和财务制度规定,经营性收益包括应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收益金和房产租赁登记费等税费支出在内,其中土地收益金按租赁收入的15%计提,房产租赁登记费按租赁收入的1%计提。以上税费由市国资公司负责缴交。
  二、经营性收益分配
  (一)收益确定
  1、凡原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所签订的合同至2009年7月1日尚未期满的,由原出租人终止合同,同时由市国资公司按不低于原合同约定的租金及未履行完毕的时间重新签订合同。
  2、凡原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在2009年7月1日已到期,但未续签或以前未签订合同的,由市国资公司以不低于原租金数落实签订合同。
  3、原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与承租人所签租赁合同未到期,且租赁明显偏低、期限明显偏长的,由原出租人终止原租赁合同,由市国资公司以不低于市场行情价签订租赁合同。
  4、市国资公司对出租标的物的租赁合同,实行一年一签。
  5、市国资公司所签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收入为计提参考数。
  6、在国有资产出租中,不得徇私舞弊,如有违者交纪委、监察部门处理。
  (二)税费缴交
  市国资公司对经营性收益履行纳税人义务,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向有关主管机关统一缴交各项税收和非税收入。市国资公司依法缴交的税收收入归属市本级财政,按规定缴交的非税收入执行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房屋(资产)承租方在承租期内产生的经营性费用由承租方负担。
  (三)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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