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任务、组织实施阶段。各试点县(市)危房鉴定任务完成后,要及时填写《江西省试点县农村困难户危房鉴定情况统计表》(附件4),并上报设区市。设区市汇总后于9月初上报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上报的危房鉴定情况,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扶贫移民办,研究拟定各试点县(市)年度危房改造计划,报经省政府审定后下达给试点县(市)。试点县(市)将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各乡(镇)和村委会,并迅速组织补助对象开工建房或维修加固房屋。试点县(市)农村危房改造要于9月初开工,12月上旬前完成。
(四)检查验收、总结工作阶段。试点县(市)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后,要认真进行自查和总结,并向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和总体验收申请。12月中旬,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对试点县(市)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领导、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副组长,省发改、财政、民政、扶贫、国土、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监察、审计、民族宗教、地震、残联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1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及其所在设区市也要成立相应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编制危房改造三年规划。要强化项目组织实施,加强建房质量监管,整合利用各方资源,落实危房改造资金,确保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搞好政策衔接,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与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减灾安居工程、灾后重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等工作结合起来,整合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发改部门会同建设、财政、民政、扶贫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危房改造三年规划和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积极争取中央投资补助。建设部门负责抓好农村危房的技术鉴定、危房改造计划安排、项目规划选址、质量监管和牵头组织工程验收。民政部门负责做好补助对象的调查摸底和认定,参与项目工程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工程验收。财政部门会同发改、建设、民政、扶贫等部门负责安排危房改造资金的筹措和拨付,制定资金管理制度,保障工作经费,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国土部门负责解决农村危房改造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指导拆旧宅基地整理、复垦。扶贫部门负责库区、深山区和地质灾害频发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任务落实。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帮扶危房改造村庄的道路建设。监察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环保、水利、农业、卫生、民族宗教、地震、残联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尤其是对危房改造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人畜饮水、产业发展给予倾斜支持。建立挂点督查制度,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具体负责督查1-2个试点县(市)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