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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西省2009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操作程序
  (一)个人自愿提出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农村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贫困户证明和危房照片等材料。
  (二)集体评议。村委会接到农户的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议定是否属补助对象,并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补助对象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江西省试点县农村困难户建房申请表》(附件1)或《江西省试点县农村困难户住房维修申请表》(附件2),属新建房屋的,还要签定建新拆旧协议,一并上报乡(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入户审核。乡(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要组织人员进行入户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不符合条件的,乡(镇)政府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乡(镇)政府审核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审批和公示。县(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接到乡(镇)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审批,并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对住房危险程度作出的鉴定意见,核定补助方式及标准。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要在村委会和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情况、家庭住房情况。
  (五)竣工验收。住房竣工后,由县(市)建设(房管)部门会同发改委、财政、民政、扶贫等相关部门对翻建新建、修缮加固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六)设置标识牌。翻建新建、修缮加固住房经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在补助对象住房的显著位置悬挂“政府资助援建”标识牌。标识牌尺寸为28cm×20cm,材料为铜质,字体为红色。
  六、实施步骤和时间节点
  (一)调查摸底、登记造册阶段。试点县(市)民政部门和有关乡(镇)要组织人员深入村组,对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贫困户的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调查摸底工作于7月底前完成。
  (二)入户鉴定、确定等级阶段。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试点县(市)建设(房管)部门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贫困户的危险房屋进行技术鉴定,确定危房等级,填写《江西省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附件3)。基本摸清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的危房数量,逐村逐户建立农村危房改造档案,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建房对象,落实到户。危房鉴定和建房对象确定工作在8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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