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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西省2009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坚持分批实施的原则。以县(市)为单位摸清农村补助对象的危房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实行统一规划,分批实施。
  坚持整合资源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整合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社会可用资金和新农村建设等有关资金,集中安排用于农村危房改造和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今年我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重点是农村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贫困农户。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
  (二)补助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的通知》要求,我省补助标准原则上新建房屋每户补助1-1.5万元,家庭最贫困、住房最危险的可按上限补助。维修住房补助标准,可根据房屋破损程度实施分档补助,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各试点县(市)在确保完成试点任务的前提下,结合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等不同情况确定分类补助标准。
  三、危房改造的基本要求
  (一)改造方式。农村危房鉴定属整栋(D级)的危房要拆除重建,属局部(C级)的危房要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房屋确有困难并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统筹协调,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统一施工。要组织技术人员对建筑工匠进行培训,并为建房农户提供经济适用的图纸。
  (二)改造要求。农村危房改造要充分考虑抗震设防要求。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改造资金大部分由政府补贴的特困户,翻建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其他贫困户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
  四、资金筹集与发放
  (一)资金筹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除国家和省级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建房农户自筹。各地可通过整合社会可用资金和新农村建设等资金,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和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二)资金发放与管理。各级财政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农村危房补助资金”分户或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均纳入同级国库“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政府批准的农村危房改造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扶贫和移民建房等资金管理渠道不变。
  建设部门要定期将核定的资金发放人数及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补助对象账户(一卡通),实行社会化发放。项目动工时,按审批补助额度先支付50%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余款。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发放管理办法,不得挪用、挤占改造资金,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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