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程价款结算审核以及预付工程款的抵扣。
(四)在建工程和设备物资的管理。
(五)竣工决算前,中标合同以及相应的设计变更与工程概(预)算调整的还原对应工作。
(六)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基本建设资金存款专户。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按规定应只开立一个存款专户,严禁乱开账户、多头开户。
第八条 每个项目必须单独核算、专账管理。同一个建设项目有多个资金来源的,原则上必须在同一个账户核算和管理。财务人员要及时、准确地做好项目的会计核算和帐务处理等基础工作。
第九条 由地方财政支付(核算)中心统一负责核算的项目,项目法人仍应依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项目法人要加强对现金和支票、汇票的使用管理。严禁使用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和发生“白条子抵库”现象;严禁私设“小金库”和出借银行帐户。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要加强建设资金支付的管理。支付工程价款、设备和材料等货款时,要依据项目施工合同、采购合同以及实际完成工作量等情况,严格按照经办人审查、监理工程师签字、业务部门审核、机构负责人审批的程序办理。
项目建设合同签订之前不得支付预付款;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管理机构批准成立之前不得开支建管费;保修期满之前不得结清质保金。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要加强工程结算的管理。工程价款结算时,要准确核定工程量,严格履行结算申请、复核、审批等相关程序,认真依照工程合同以及招投标单价办理。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付建设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与批准的建设内容不符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五)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要加强建设成本的管理。正确执行项目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标准,确保各项支出合法、真实,严禁在建设成本中列支概算外项目。严格控制管理费支出,针对会议费、车辆使用费等管理费开支内容,应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要定期将工程实际成本与概(预)算进行比较,分析成本差异形成的原因,提高成本控制效率。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要积极筹措配套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建设期间发生群众投劳折资、以物折资和概算中包括的政策性减免等货币资金以外的拟抵顶自筹资金事项时,必须严格依照《黑龙江省公益性水利基本建设自筹资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黑财基字[1999]39号文)的有关规定,完备各项手续和程序后及时入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