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水发〔2009〕388号)
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省农垦总局水务局,有关建设单位,厅直有关单位:
《黑龙江省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黑龙江省水利厅厅长办公会议纪要(第二十七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水利厅财务审计处。
2009年9月8日
黑龙江省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基本建设是指纳入国家和我省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水利建设项目。
第三条 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项目法人要建立健全财务机构,按规定合理设置财务会计工作岗位,配备专业人员并持证上岗,财务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单位负责人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负总责。
第五条 财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制度,制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目,进行会计核算,准确归集工程建设成本和费用。
(三)根据合同和价款结算单办理价款结算,及时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四)编报项目年度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五)参与项目的政府采购(招投标)、验收、资产移交等工作。
(六)做好项目会计档案的归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项目法人其他内设机构应协助财务机构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一)按计划申请和筹集建设资金。
(二)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