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同政办发[2009]1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遏制开发建设活动所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真正落实好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的破坏,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使各项水土保持防治措施落实到位,最大 限度减少因开发建设所造成的水土流失,全面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大同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推进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使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成为立项的必备条件。现就进一步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山区、垣区、丘陵区、风沙区、河谷川道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及其他工业企业等开发建设项目,必须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玉米)或者挖填土石方问题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含改建、扩建),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含改建、扩建),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二、市发改委立项、核准的开发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市水务局负责审批和监督实施;县(区)发改委核准的开发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县(区)水务局负责审批和监督实施;市、县(区)发改委负责审查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立项、核准时的水土保持方案编报情况;市、县(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查办理征地手续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报情况。
三、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作为生产建设项目立项、核准,征地的前置条件,按照项目审批权限,经市、县(区)水务局批准后,方可办理立项、核准、征地手续,否则,市、县(区)发改委、国土资源局不得办理立项、核准、征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