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掌握传染病的临床表现、流行病学知识、流行病学调查方法、疫情报告、预防控制措施、消毒、隔离、防护等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有效地采取防控措施,提高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和自身防护能力。
(六)各级采供血机构专业人员
重点掌握经血传播的传染病的临床表现、检验检测方法、预防控制措施、消毒、隔离、防护等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血源安全,并做好自身防护。
(七)各级卫生监督人员
重点掌握与传染病防治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要求以及传染病基本知识和有关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四、培训对象
北京地区全体在职医务人员均要参加培训,包括区县卫生局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医院、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部门、采供血机构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的管理者、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和卫生技术人员。新入职或医疗、卫生岗位新任职的人员要在进入岗位前按规定完成培训。
五、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包括37种法定传染病防治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以及北京市卫生局根据北京地区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规定的各种突发、新发传染病的相关防治知识。
六、培训方式和培训时间
培训可以通过培训班、专题讲座、研讨会、病例讨论、进修学习、远程教育等灵活多样的学习形式进行,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北京市卫生局将根据培训需要组织编制下发培训教材和课件。各区县和各单位还可以利用卫生部组织或推荐的教材或其他相关辅导资料进行培训。
按规定参加培训的人员每年度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其中参加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少于8学时;新入职或医疗卫生单位相关管理岗位新任职的领导和管理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第一年参加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6学时。
七、培训的组织管理
北京市卫生局统一部署全市培训工作,负责制定培训方案、编制培训教材、统筹协调培训工作;负责市级师资的培训及三级医疗机构、市级卫生单位负责人和区县卫生局领导的任职培训。
各区县卫生局负责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的培训组织实施与管理;负责区县级师资的培训及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区县卫生单位负责人任职培训。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市和区县卫生单位可自行组织本单位人员和管理干部的集中培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卫生人员的集中培训由所在区县卫生局负责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