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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规范使用抗结核药品及其他辅助药品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规范使用抗结核药品及其他辅助药品的通知
(京卫疾控字[2009]114号)


各区县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抗结核药品及其他辅助药品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9〕165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使用抗结核药品及其他辅助药品,加强免费抗结核药品的管理和使用,切实减轻肺结核患者的负担,提高患者的治疗依从性,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年版)》的要求,对所有符合免费抗结核治疗条件的患者,均执行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中规定的化疗方案,予以规范治疗。
  二、化疗前要了解患者的药品过敏史和肝肾疾病史,对有肝肾功能障碍者,要根据肝肾功能情况慎用抗结核药品。要向患者说明服用抗结核药品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嘱患者一旦出现不良反应要及时报告医生。
  三、轻微不良反应可在医生观察指导下继续用药,如不良反应较重,应及时报告区县结防机构,并嘱患者及时就诊,不得自行任意更改化疗方案。如发生严重不良反应,应立即停药,并嘱患者到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同时要按照药物不良反应报告规范进行报告。
  四、对于有发生肝及其他脏器损害可能性的结核病患者(如病毒性肝炎感染者、既往有肝病患者、老年体弱者等)应酌情进行辅助治疗,但应严格掌握预防性用药治疗指征,并本着患者自愿的原则,不得将患者购买和使用保肝及其他辅助药品作为使用国家提供的免费抗结核药品的前提,借机搭售保肝药、护肝药。
  五、各区县卫生局要切实加强对国家免费抗结核治疗工作的监督管理以及督导检查,规范结核病防治诊疗服务,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保障患者的利益不受损害。各区县结核病防治工作机构要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上报,保证结核病防治规划的科学、规范、有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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