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爱卫会关于开展2009年度爱国卫生评先选优工作的通知
(京爱卫发[2009]22号)
各区县爱卫会,各委员部门:
2009年我市爱国卫生工作以国庆六十周年保障为重点,积极开展了病媒生物防制、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清洁环境、农村改厕和国家卫生区、卫生村镇创建活动,同时,健康细胞工程建设、健康城区试点项目的深入开展也有力地推动了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的进程。在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2009年爱国卫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我市爱国卫生各项工作的开展,市爱卫会决定开展2009年度爱国卫生评先选优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评选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12月10日。
二、评比类型和条件:
(一)爱国卫生先进集体
认真开展各项爱国卫生工作,在本年度病媒生物防制、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农村改厕、健康细胞工程等各项工作中成绩突出,积极支持地区爱国卫生工作开展,发挥典型作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二)爱国卫生先进个人
1、从事爱国卫生工作,在群众中有一定影响的领导、干部和职工。
2、积极组织和参与各项爱国卫生活动,在病媒生物防制、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健康细胞工程以及宣传报道、信息反馈、档案管理等工作中有突出成绩者。
(三)爱国卫生红旗单位
根据自愿申报的原则,连续三年被评为市级爱国卫生先进单位,且达到《北京市爱国卫生红旗单位标准》的单位,可向各区县、部门申报参加评选爱国卫生红旗单位,由各区县、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爱卫会申报评选。
三、评比办法:
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推荐和宏观数额控制相结合的方法,具体为:
1、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名额由市爱卫会统一下达(见附表),各区县爱卫会办公室和各有关单位按照市爱卫会下发的名额和办法组织评选。
2、中直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一级直属单位,2009年度爱国卫生市级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的评比由中直爱卫会和中央国家机关爱卫会负责评比申报。
3、各区县和各部门爱卫会办公室应在12月10日前将先进申报名单报市爱卫会办公室,各区县爱卫办在上报书面名单同时应将名单电子版交市爱卫会办公室,各有关部门将先进个人申报表寄至市爱卫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