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严禁中小学及在职教师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代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9〕58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审计厅、省新闻出版局《关于严禁中小学及在职教师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代收费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严禁中小学及在职教师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代收费管理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
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审计厅、省新闻出版局)
为治理中小学及在职教师乱办班、乱收费,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代收费管理工作,促进全省基础教育协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
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9〕5号)和《
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禁公办中小学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学校必须将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纳入正常教学活动范围,所有教学内容(包括复习)必须在正常教学的规定时间内完成。学校组织毕业年级学生补课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教师为学生补课可计入教师的工作量,作为教师工作成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和举办、推荐课外辅导班、在课外辅导班授课。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在职教师从教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违反规定的在职教师,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办班或授课所得,并取消其3年内评选先进、晋级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学校要加强对在职教师的管理,发现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和开办、推荐课外辅导班、在课外辅导班授课的违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并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隐瞒不报的,要追究学校主要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