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医疗废物收集过程中,应当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混合或交叉收集,专用包装袋和利器盒有无破损或渗漏。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向有关部门责任人进行反馈;
(二)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达到专用包装袋和利器盒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袋和利器盒的封口紧实、严密,系上中文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医疗废物产生部门、产生日期、类别、备注等;
(三)医疗废物每次转交后,对医疗废物收集点和使用的设施进行消毒、清洗并记录,消毒方法应当符合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6年版)的规定;
(四)做好医疗废物运送交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的人员将已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转交给运送人员时,应当填写医疗废物交接单,交接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废物来源或产生部门;
(二)医疗废物类别及包装袋(盒)重量或数量;
(三)交接时间;
交接单填写并核对无误后,交接双方签字确认,保存3年以上。
救护车、流动采血车、献血屋内暂时贮存医疗废物的交接手续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运送的人员,在将医疗废物装入专用运送工具前应当做好以下检查工作:
(一)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是否使用专用包装袋、利器盒;
(二)检查每个医疗废物包装袋、利器盒上是否标有中文标签,标签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检查医疗废物的包装袋、利器盒有无破损,封口是否严密。
发现不符合时应提出改正要求,经改正符合要求后方可运送。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医疗废物的时间和路线应当相对固定。运送路线应当以人流、物流最少或较偏僻为原则。运送时间应当避开诊疗高峰时段。运送过程中运送者不得远离运送车。医疗废物应当运送到指定的暂时贮存场所。
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在每次运送医疗废物工作结束后,在指定地点及时对转运工具进行消毒、清洗并记录。消毒方法应当符合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6年版)的规定。
不得使用未经消毒和清洗的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
第三十一条 设有床位的医疗机构及社区服务中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等应当设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
门诊部等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相对固定的医疗废物专用暂时贮存设备(柜、箱)。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站、村卫生室(所)等规模较小的医疗机构可使用周转箱暂时贮存医疗废物。
第三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和处置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