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十七条 医疗废物自行焚烧处置设施、设备用于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
焚烧处置设施、设备的技术要求,由区县卫生局协商环境保护局确定,报市卫生局备案。
第十八条 医疗废物警示标志和警告语标准:
(一)警示标志的形式为直角菱形,警告语应与警示标志组合使用,背景色为淡黄色,警示标志和中英文文字为黑色;
(二)包装袋警示标志和警告语
感染性标志 高度最小5.0cm
中文文字 高度最小1.0cm
英文文字 高度最小0.6cm
警示标志 最小12.0cm×12.0cm
(三)利器盒警示标志和警告语
感染性标志 高度最小2.5cm
中文文字 高度最小0.5cm
英文文字 高度最小0.3cm
警示标志 最小6.0cm×6.0cm
(四)周转箱(桶)、盛器、收集运送车、专用压力蒸汽灭菌设备、专用冷藏设备警示标志和警告语
感染性标志 高度最小2.5cm
中文文字 高度最小0.5cm
英文文字 高度最小0.3cm
警示标志 最小6.0cm×6.0cm
(五)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和自行焚烧处置设施、设备警示标志和警告语,在门左侧适当高度悬挂带有警示标识的“医疗废物暂存处”和“禁止吸烟、饮食”标牌,宽、高分别不小于40cm×15cm、40cm×10cm。
第四章 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管理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和交接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各医疗岗位每次医疗活动产生的医疗废物,由本岗位医务人员按医疗废物不同类别分别置放于专用包装袋或利器盒内,并负责移送到本部门设置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
(二)各部门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的人员,将已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按规定要求交接给本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运送医疗废物的人员;
(三)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运送医疗废物的人员,按照本单位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将各部门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运送到本单位指定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交接给本单位负责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管理的人员;
(四)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管理的人员,将本单位暂时贮存的医疗废物交接给经环保部门许可的集中处置单位的收集人员。
流程中所涉及的不同岗位为同一人负责的,不需要交接。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有关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和化学性医疗废物的规定进行分类收集。收集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和利器盒在使用前应当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