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卫计字[2009]81号)
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各三级医院,市卫生局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的《北京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进一步做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同时,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反馈我局。
请各区县卫生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和相关卫生单位。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北京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医疗废物管理,明确职责要求,防止因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不当引起疾病发生、传播和环境污染,保障人民健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医疗废物实行属地化管理。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负责制定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法规、制度;组织全市医疗废物管理监督检查。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协调有关行政部门和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法规、制度;对本辖区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情况;
(三)污水、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排泄物的消毒处置情况;
(四)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五)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六)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七)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八)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医疗废物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