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控制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
各级政府、兵役机关要严格按照省征兵办公室下达的农业和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进行征集,不得擅自扩大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根据全国2009年征兵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大专以上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按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占征集地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对取消户口类别的试点市(地),在国家未出台正式相应配套政策前仍按应征青年原户口类别进行征集和优待安置。征兵结束后1个月内,各市(地)征兵办公室要对应征入伍青年逐一进行登记,将新兵名单报省征兵办公室、省民政厅。上报名单时要区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青年要区分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应届毕业生、高中以下学历毕业生和其它条件兵等各类情况,由省征兵办公室、省民政厅按规定比例核准后下发各市(地),并下发《优待安置证》,拟定优待金发放计划。各市(地)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省征兵办公室和省民政厅将适时进行抽查,对擅自突破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的,将严肃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四、提高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征集比例
各级兵役机关要合理调配任务,最大限度地多征集各级各类院校尤其是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各级教育部门要把征集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派专人全程参加征兵办公室日常工作,督导各级各类院校完成好征兵任务,按有关要求做好应届毕业生优抚材料的整理和呈报工作。各级各类院校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征兵工作,并指定一名领导参加所在地县(市、区)征兵领导小组,由学校武装部或指定部门抓好征兵工作,具体负责宣传教育、组织兵役登记、配合兵役机关确定预征对象、协助兵役机关组织报名、体检和政审等工作,并加强跟踪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对院校征集工作给予适当经费补助,确保征集工作需要,具体标准由各市(地)确定。
切实落实《财政部、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35号)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9〕30号)中关于“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兵役期间,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考虑;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服义务兵役期满后,参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可享受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村村大学生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加分政策”等各项政策,激励更多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