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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制止违法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对实施违法建设行为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纠正违法建设行为的,市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不再受理其新的建设项目。

  (五)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定期在石家庄市日报、石家庄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曝光违法建设项目情况。

  三、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

  (一)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违法建设做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建设单位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发《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或限期拆除处罚决定7日内移送违法建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违法建设案件移送函后,应当在7日内下发查封施工现场、强制停止施工或拆除通告,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并告知逾期将强制执行。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通告规定期限到期后,应当在15日内制定强制执行方案,并组织辖区有关部门查封违法施工现场、强制停工或拆除违法建筑。

  (四)对重大复杂违法建设案件,必要时可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有关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四、责任追究

  (一)对违法建设查处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各部门执法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违法建设行为提供庇护,不得干扰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

  1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未能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发现违法建设行为,不及时报告和制止,有案不立,瞒案不报,查处不力的。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和人员接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违法建设移送函后,未在规定时限内采取措施,查封施工现场或组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供水、供电部门未按规定审查,对违法建设提供用水、用电,并在接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协办函后,未采取措施的。

  4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组织实施违法建设行为的;不按规定主动拆除本单位违法建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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