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实廉租住房保障配套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余额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不得低于10%。国家代为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也要优先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市、县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要足额安排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和项目建设资金。廉租住房建设资金要及时划拨到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力度。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对住房保障工作的补助资金,且做到专款专用。在此基础上,市、县财政部门也要安排专项资金。市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2600万元的城建资金用于市区旧住宅小区改善,各区政府也要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旧住宅小区改善。
(三)拓宽融资渠道。要充分利用现有或开拓新的融资平台,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建立银企合作机制、争取信贷支持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市、县(市、矿区)投融资平台筹集的建设资金,应当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鼓励和引导各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和购房人,要优先发放项目贷款或个人按揭贷款,并给予利率优惠。在旧住宅小区改善工作中,要积极动员和协调原开发建设单位、公共设施运营单位和居民承担相应的资金,确保工程正常启动和顺利实施。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强化土地的调控作用。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要以划拨方式供应。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市国土部门要认真编制土地利用计划,积极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储备工作,每年提供不少于80亩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市、县(市、矿区)国土部门对集中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要单列指标、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实行定点供应。危陋住宅改建建设用地要按照城市规划用途,实行综合利用开发或纳入政府储备。
(二)认真落实减免收费政策。对集中新建廉租住房项目以及危陋住宅改建项目用于搬迁居民建设的住房,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相关标准的下限收费或给予减免收费。对集中新建的廉租住房和危陋住宅改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等,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统一规划和建设。
(三)加大税收政策的支持力度。对集中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被拆迁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置住房,其购买住房总价未超出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