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标准和保障方式。享受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线标准由市、县(市、矿区)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要调整保障性住房的供应结构,保障性住房建设由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并重向廉租住房建设为主转变;要采取新建、购买和租赁等多种渠道加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的筹集力度,保障方式逐步由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向实物配租为主转变;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要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实际合理确定,并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确保低收入家庭租得起房。
(二)科学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要根据住房保障范围和廉租住房建设、危陋住宅改建以及旧住宅小区改善任务提出需求,各级规划、发改部门要据此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在规划设计上抓好落实。对配建廉租住房的普通商品住宅项目,要明确划定建设区域和土地面积,由本级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开发建设,并以此作为规划审批的前提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一律不予规划许可和项目备案。廉租住房建设选址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在城市的不同区域安排建设项目或配建项目,努力为低收入家庭工作生活、子女上学提供便利条件。市内各区要根据市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石发〔2009〕1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工作责任目标分解〉的通知》(石办字〔2009〕21号)精神,积极指导本区企事业单位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
(三)认真组织实施年度建设计划。要认真制定年度计划,对拟建项目的建设方式、资金来源、供应对象等事项以及开工竣工、投入使用时间做出安排,有序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廉租住房建设原则上在普通商品住房、危陋住宅改建中配建,也可在划拨土地上集中建设。对各县(市、矿区)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及发改、国土、财政、规划等部门要及时列入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在资金、用地等方面优先安排。危陋住宅改建要坚持整体开发、总体平衡、完善功能的原则,重点改建集中成片的危陋住宅区,按照先易后难、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实施。
鉴于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与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保障条件已经并轨,今后原则上不再集中新建经济适用住房。
四、落实建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