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经市复产复工验收督察组检查发现不符合验收标准的煤矿,要对验收该煤矿的有关人员报请市级有关部门进行行政问责,给予相关的纪律处分。对验收不合格的煤矿采取继续整顿,重新按程序组织复产复工验收。
三、 验收标准及适用范围
根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号)的规定,结合近年来我市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制定全市煤矿生产矿井复产、基本建设矿井复工验收统一标准(见附件)。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不得进行复产复工验收:
(一) 生产矿井
(1)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及安全资格证有一证过期的;
(2) 未制订复产验收整顿方案,或复产验收整顿方案未经批准的;采掘作业规程不规范、不切合实际的;
(3) 采掘计划未经煤炭主管部门批准、未实现正规壁式开采以及能力60万吨/年以下未按一井一面布置生产的;
(4) 采掘工作面仍然使用木支护的;
(5) 按照分类监管公布为C类矿井未整改完毕的;
(6) 矿井风量不能满足生产需要,存在微风、循环风、无风作业采掘工作面的;
(7) 2008年被国家、省、市、县各级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检查出的问题仍未完成整改的;
(8) 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必须实现机械化开采,未实现机械化开采的只允许进行机械化改造工程。
(9) 主要通风机不能正常运行、通风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10) 未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产量监控系统、井下人员管理系统,系统运行管理不正常的;
(11) 井下掘进巷道局部通风机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风机自动切换”的;
(12) 井下机电设备管理混乱、失爆的;
(13) 煤矿所有职工复产前必须经相关部门统一培训,并在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建档登记;
(14) 煤矿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未经过培训和考核没有领取到相应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未达100%的;
(15) 煤矿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职工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参加工伤保险率未达100%的;
(16) 购买、储藏、使用非法火工品的;
(17) 劳动组织管理混乱,违规转包、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