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同政办发【2009】11号 二00九年二月六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基础管理,促进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搞好09年春节后全市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特制定《大同市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实施方案》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 组织领导
成立由马斌副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组成的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领导组,负责全市地方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的有关事宜,具体如下:
(一) 领导组设置:
组 长:
马 斌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张宽礼 市政府市长助理
仝 杰 市煤炭工业局局长
张和平 大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长
曾 彪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市煤炭工业局、大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科室负责人。
复工复产验收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工业局。
主 任:王兴 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办公室下设三个煤矿复产复工验收督察组,各组组成及具体分工和督察地点由办公室另行安排。
按照分级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的原则,县区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由各县区政府统一领导,并成立由分管县区长任组长的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领导组和办公室。
(二) 领导组主要职责
掌握全市煤矿复产复工进展情况,领导协调各级各部门复产复工验收工作,指导各县区复产复工验收工作,组织安排复产复工验收督查,下达煤矿复产复工通知书。
二、 验收程序及实施方法
(一) 市属煤矿由市级复产复工验收组组织验收。其他煤矿按照所属县区由各县区组织县级相关部门进行复产复工验收。
(二) 复产复工验收前,煤矿企业要对照复产复工验收标准及去年国家、省、市、县各级各部门检查提出的各类问题制订复产复工整顿方案,将方案报县区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后,首先按整顿方案进行复产复工验收前的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工作。
(三)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工作结束后,各县区政府方可组织对其进行复产复工验收,对没有按方案完成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和县区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向市复产复工领导组办公室上报申请复产复工资料。
(四) 对县区验收合格的煤矿,要经所属县区政府的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市复产复工验收领导组办公室接到县区上报的煤矿复产复工资料后,方可安排市级复产复工督察组对县区已组织复产复工验收的矿井进行检查。经市复产复工验收督察组检查合格的煤矿,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市复产复工领导组办公室下达复产复工通知书,煤矿企业接到复产复工通知书后方可正常组织生产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