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大同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①证照不全或者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③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过期未办理延期换证的;
  ④列入省政府确定的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安全距离严重不足,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企业名单的(名单见附件);
  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和投入生产使用的;
  3、对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名单,并加强日常安全监管。
  各县(区)要将本辖区内的所有化工企业按上述三类企业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县(区)长签字后上报市化工企业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各县(区)要将三类企业的名单在本县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列入关闭名单的企业逐一实施关闭取缔;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责成有关部门跟踪督办,确保该停的真正停下来,对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化工企业,加强日常监管。
  (三)市、县(区)两级联动分类整治
  联合检查组到各县(区)进行检查时,要吸收分管副县(区)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组成市、县(区)二级联动检查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动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区)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联动检查工作组每到一个县(区)都要将县(区)政府排查摸底的三类企业名单在当地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每天进行公布,并将市、县(区)二级联动检查工作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市、县(区)二级联动检查工作组在听取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县(区)政府上报的三类企业名单,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1、对照县(区)政府所报的关闭取缔企业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查看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真正关闭,关闭是否达到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关闭名单未真正关闭的,或者弄虚作假的,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县(区)政府所报的已停产停业整顿的企业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在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证照不全的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诊断,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虽然证照不全,但建设项目经国家、省、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或者经专家认定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规范标准,相关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的生产经营单位,确定为保留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在未依法取得证照之前,不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于虽然取得部分证照,但经专家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列入关闭名单,由县(区)政府组织关闭;对虽然证照齐全,但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化工企业,经专家认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可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联动检查工作组要指导帮助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首先由县(区)政府组织初验,提出明确意见,报市政府。然后,再经市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并经分管副市长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无法经过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也要列入关闭名单,由县(区)政府组织关闭。
  3、对照县(区)政府所报的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在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企业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经营活动;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联动检查工作组要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对于虽然取得了国家要求的各种证照,但在检查中,发现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种证照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检查组要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要建议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