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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大同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7、是否定期组织开展了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跟踪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向上级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8、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化工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五、专项整治的方式
  全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采用“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区)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市、县(区)二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自查自整
  化工企业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标准和专项整治检查内容,对本单位(包括所属化工类企业和单位等)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检查并采取相应措施。企业自查要立足企业自身,系统排查。技术力量薄弱的企业可依靠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或聘请专家排查。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的,要立即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主动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要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做到责任人、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限期整改到位。凡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要按照安全标准化的要求,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提升安全条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县(区)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企业自查自整的同时,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化工生产经营单位(不论非法、合法,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l、对下列危险化学品企业列入关闭企业名单,并实施关闭。
  ①无任何审批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的;
  ③已经关闭取缔和吊销、注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的;
  ④使用列入国家、省明令禁止和淘汰化工生产装置的,包括:4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生产装置;12500KVA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炭化室高度小于4.3m的焦炉(捣鼓焦炉除外);
  ⑤已列入全省焦化产业政策限期关闭名单,逾期未关闭的。
  2、对下列企业列入停产整顿企业名单,并责令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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