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
《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同时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进行集中治理,依法严厉查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整治行动的抽查和检查,保证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第三阶段:督查和评估阶段(2009年10月1日-12月31日)
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要组织对各县(区)开展整顿工作的检查和评估,按照任务指标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由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办公室上报市人民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县(区)政府对本地整顿工作负总责。县(区)人民政府要将食品安全整顿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调配力量,加大经费投入。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安排,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提出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完成工作的时限和考核指标,逐级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并进行自查和评估。
(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指导。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督促和指导各级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管,对生产中和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水利部门负责水产品养殖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管,协助配合工商部门对市场上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商务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整顿。盐务部门负责规范盐业经营秩序,加强对盐业市场的整顿和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综合协调。
(三)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提高社会食品安全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结合
《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培训工作,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整顿的重大意义,及时报道各县(区)、各部门开展整顿的措施、进展和成效。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和行业自律宣传,提高企业的遵纪守法意识、诚信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同时,整顿工作要注意策略和方法,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增强消费者信心。
(四)加强督查和评估。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根据工作目标和任务,在每个阶段都要对各县(区)和各部门的整顿工作开展督查和评估,并建立工作通报制度,督查和评估情况要及时向各单位进行通报,对整顿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单位,要给予鼓励;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单位,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各县(区)、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各阶段整顿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在每个阶段结束5日前报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