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审计局:加强对审计监督对象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对涉嫌税收违法问题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税务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市监察局:加强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非纳税单位执行财经纪律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市工商局:加大对印制、复制企业的巡查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利用注册公司从事虚开、代开发票和制售假发票、假证件活动。
(八)市人民银行:依法严格监测大额现金交易,加大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力度,减少现金使用。会同税务部门研究建立银行、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九)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人大法制委收集研究各成员单位在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实践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并提出建议。
(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各县、区人民法院做好发票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加强涉税刑事法律监督和指导工作。
(十一)市人民检察院:指导各县、区人民检察院加强发票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积极查处隐藏在发票犯罪活动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十二)市军分区、武警支队:加强对军队、武警及其所属单位使用发票等凭证的管理及财务监督工作;依法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取得假发票或其他不合法凭证涉嫌犯罪的,依法侦查并移送起诉。
(十三)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各县、区综治组织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综合治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行业进行整治;逐步将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整治工作纳入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体系。
(十四)市委宣传部:按照协调小组的要求,组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开展依法使用发票的宣传教育;组织媒体配合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工作。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履行职责、狠抓落实。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的实际,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提出落实工作任务的具体措施,明确承办部门及责任人,并报送协调小组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在本行政区开展综合治理工作,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上报市协调小组。
(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需要解决的困难,要及时提交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或市协调小组讨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