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是否建立健全了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当地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火灾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四、专项整治的方式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采用上下联运的办法,按照“社会单位全面自查自整、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市县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社会单位自查自整
全市社会单位要按照有关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等要求,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储存等违法行为的,要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主动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要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进行整改。凡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并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要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二)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社会单位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对本行政区内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所有社会单位(不论非法、合法,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开业前检查或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场所,要列入停止使用名单,责令停止使用。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证照虽然齐全,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列入停产停业整顿名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对其他证照齐全、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列入正常消防安全单位名单,加强日常监管。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内各行业所有社会单位,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三类社会单位的名单在本区、本县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与此同时,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停止使用名单的社会单位,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并加强停止使用后的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单位,要派人盯守,确保其真正停下来。对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