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行政审批(服务)首席代表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同政办发〔2009〕2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行政审批(服务)首席代表的试行办法》已经2009年10月20日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月二十日
大同市人民政府
关于设立行政审批(服务)首席代表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和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大同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以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各部门进入市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由该部门(委托机关,下同)委派的首席代表(被委托人,下同)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本部门的名义履行行政审批(服务)职权。有关行政责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由委托机关承担。
第三条 涉及需报省级(含省级机关)以上部门许可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由首席代表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本部门的名义履行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初审职权。
第四条 市级各部门应按要求,设立2名首席代表,并分别确定为A、B角。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C角,在B角因故离岗时,履行B角职责。
A角由该部门主管领导担任,派驻市政务大厅担任带班领导,按照权限,负责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许可业务或委托许可。
B角和C角由该部门有关科室的负责人担任,按照本部门的委托权限,负责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日常管理和许可业务。
第五条 首席代表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涉及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有关工作按规定公开透明运行。
第六条 首席代表对本部门委托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有关许可、发证等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含电子签章)的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