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行政审批(服务)首席代表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行政审批(服务)首席代表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同政办发〔2009〕2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行政审批(服务)首席代表的试行办法》已经2009年10月20日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月二十日

大同市人民政府
关于设立行政审批(服务)首席代表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大同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以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各部门进入市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由该部门(委托机关,下同)委派的首席代表(被委托人,下同)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本部门的名义履行行政审批(服务)职权。有关行政责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由委托机关承担。
  第三条 涉及需报省级(含省级机关)以上部门许可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由首席代表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本部门的名义履行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初审职权。
  第四条 市级各部门应按要求,设立2名首席代表,并分别确定为A、B角。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C角,在B角因故离岗时,履行B角职责。
  A角由该部门主管领导担任,派驻市政务大厅担任带班领导,按照权限,负责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许可业务或委托许可。
  B角和C角由该部门有关科室的负责人担任,按照本部门的委托权限,负责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日常管理和许可业务。
  第五条 首席代表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涉及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有关工作按规定公开透明运行。
  第六条 首席代表对本部门委托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有关许可、发证等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含电子签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