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水土流失治理费征收通知
(同政办发[2009]1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局、办:
为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
大同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有效防治生产建设项目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发《关于印发我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标准的通知》晋价涉字[1992]第59号和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发《关于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的通知》同价费字[1994]第100号,经市政府研究,我市拟对煤炭、水泥、冶炼、发电等生产企业按年度征收水土流失治理费。通知如下:
一、水土流失治理费的征收仍按市政府同政函[2007]23号通知要求,由市、县(区)税务部门代征,采取先征收后安排治理的办法。
二、征收标准
生产企业按年产量征收水土流失治理费。
三、水土流失治理费主要用于:
1、以城镇公共绿地为重点,以道路、河道绿化为网络,以公园、广场绿化为点缀,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城镇水土保持工程。
2、工矿区乔、灌、草的种植与补植,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恢复和维修、养护。
3、市、县(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经费、监督监测设备和交通工具的购置维修以及水土保持宣传、培训和教育等。
4、水土流失治理费按相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市、县(区)税务部门代征的水土流失治理费统一交入市、县(区)财政专户。
四、市征收的水土流失治理费由市安排治理;县(区)征收的水土流失治理费由县(区)安排治理,实行分级管理。
五、本年度征收工作结束后,市财政直接按规定将征收的水土流失治理费上交省10%,返还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20%,用于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剩余70%主要用于水土流失治理,由水务部门提出实施方案,财政部门监督实施。县(区)财政直接按规定将征收的水土流失治理费上交省、市各10%,80%用于县级水土保持治理工程及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市、县(区)财政返还税务部门代征手续费按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政办发[2008]13号文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