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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6、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点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必要时,协助做好强制免疫等行政执法工作。
  7、林业部门:负责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督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经营场所执行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监督监管责任人和防疫措施。
  8、交通部门:监管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运动物及其产品;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站址选建和检查工作。
  9、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在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0、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防控工作职责。
  (三)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工作职责
  负责督促所监管动物和动物产品饲养、屠宰、加工、经营等场所完善动物防疫设施条件,落实免疫、消毒、隔离等防疫措施,建立免疫档案、防疫记录,执行动物检疫、畜禽标识等制度;定期对监管场所进行检查,督促整改存在问题。
  (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畜牧兽医中心站工作职责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监督、检疫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乡(镇)畜牧兽医中心站作为县级畜牧兽医局的派出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动物强制免疫、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消毒、动物疫情普查、调查、监测和报告以及县畜牧兽医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五)村级防疫员工作职责
  协助做好责任村散养户、规模养殖场户、养殖小区的强制免疫、消毒、耳标佩戴、建立养殖档案和免疫记录等工作,完成乡(镇)畜牧兽医中心站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实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或存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隐患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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