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同政办发【2009】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防止动物重大疫情的发生,保障全市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现就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是指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履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存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隐患的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履行本部门(单位)职责的第一责任人。
(二)动物和动物产品饲养、屠宰、加工、经营等场所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以下简称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为该场所动物防疫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包括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情报告以及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动物防疫保障措施等。
(四)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国家和省要求强制免疫的动物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隐患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防控工作职责,导致存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可能。
(五)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发现重大动物疫情隐患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发生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履行以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