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动物重大疫情扩散和蔓延,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严惩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级、各部门按照本预案的分工和部门职责实施预案的准备工作。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报告、通报制度
2、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诊断与监测方法
3、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
4、封锁
5、消毒
6、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7、资金储备
8、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报告、通报制度
一、疫情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赴现场进行诊断,并提出处理意见,采取防疫措施。
二、疫情报告形式。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
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有关要求以最快的形式报告疫情。
三、动物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原因、发病禽的种类、品种、目龄、死亡数量、临床病变、实验室检验结果、初步诊断结论、养殖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
四、疫情报告程序。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认;同时,分别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禽流感防治工作指挥部报告。市(地)级指挥部接到报告后l 2小时内要将疫情上报至省级指挥部办公室。
附件2:
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诊断与监测方法
详见国标《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 (GB/T18936-2003)
附件3: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
一、疫点
疫点是指病禽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二、疫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