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一级疫情的应急措施
市指挥部的应急反应
根据疫情实际情况及防治工作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请启动市级预案的建议,立即启动预案,并在省指挥部和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领导下,做好本市防控工作。
(三)处理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隋应急处理过程。
五、保障措施
物质保障:市、县两级建立紧急防疫物质储备库,储备应急物资。市级紧急防疫物质储备库设在指挥部办公室,储备疫苗、消毒药品、大型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眼罩、口罩、防护服等)。县级储备小型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及其他物品。
资金保障: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防治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市财政要储备2起应急疫情的储备金60万元(每起30万元)。扑杀病禽及同群禽由国家给予合理补贴。县财政要储备1起应对紧急疫情储备金30万元。
技术保障:市县两级设立兽医化验室,负责禽流感检测及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人员保障:市、县分别设立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各级人民政府要组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备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现场模拟演练:市、县指挥部要于每年9月30日之前组织开展紧急疫情应急行动模拟演练,演练形式包括分部门的专项演练和综合演练。模拟演练要重点检验统一的指挥系统、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疫情预防控制系统的应急处理能力。
六、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
(一)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疫情的扑灭和处理,落实辖区防治经费及疫情应急控制所需经费;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资金储备;负责发布高致病性禽流感封锁令,实施应急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二)部门职责
畜牧兽医部门(办公室):具体协调指挥和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对疫情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对疫点内禽类的扑杀、禽类尸体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疫区(点)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等工作;组织供应、发放国家指定单位生产的禽流感疫苗;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禽类的饲养和经营,及其禽类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对封锁、扑杀病禽和同群禽、无害化处理病(死)禽和同群禽(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建立突发疫情处理预备队,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加大对动物产地、屠宰环节、市场环节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防治禽流感计划的顺利实施;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