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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参与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区域开发计划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参与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保护工作,参与小型农田基本建设、土地整治、中低产田改造及“四荒地”的开发利用工作。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一)拟订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有关工作。
  (十二)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国际间农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农业对外援助政策和规划制定,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农业厅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厅的会议组织、文电、政务信息、新闻宣传、机要、保密、信访、督查、档案、编志、外事等工作;组织有关综合性材料、文件的起草;制定厅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行政许可审批综合办公有关工作;牵头协调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负责厅机关基建、房产、保卫等事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组织拟订全省农业和农业产业发展政策,参与提出有关农业支持保护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经济重大问题调研;参与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拟定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行政管理的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农业法制宣传教育;负责农业法制和执法监督;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负责审核以厅名义作出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承担厅本级的农业行政复议、听证、应诉、理赔和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负责拟订农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有关农业发展的财政、税收和金融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项目建设规划;组织编报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等财政支农项目预算建议;组织农业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和报批,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组织编报厅部门预算、决算,并负责组织预算的执行;指导和监督厅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工作;指导农业系统财务管理;负责对农业项目资金的财务收支及其效益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厅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农业救灾资金、物资的分配建议;参与扶贫和新农村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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