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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4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农业厅。省农业厅是主管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承接农业部下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职责。
  (三)承接农业部下放的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职责。
  (四)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加强农产品产需调节,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六)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和休闲观光农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农场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工作。
  (二)负责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粮油、畜禽产品、蔬菜、水果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指导协调农业生产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促进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资源配置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预算建议。指导国有农场建设管理工作。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和新农村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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