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同政办发[2009]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高等院校: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校大学生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是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生、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二、大学生的参保缴费手续由所在高校统一组织办理。各高校应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险费收缴、医疗保险政策解释、参保登记及医疗保险诊疗手册的发放工作,同时还要协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信息确认工作,并及时将收缴的医疗保险费交经办机构。
三、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本市参保大学生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保障的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等业务。
四、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住院费用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纳入大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五、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的政府补助基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中央财政、省财政对市属高校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省属高校普通学生,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下周补助40元,个人缴费20元;属重度残疾的学生,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补助55元,个人不缴费;属低保对象的学生,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补助45元,个人缴费10元。市属高等院校普通学生,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0元,市财政补助20元,个人缴费20元;属重度残疾的学生,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补助25元,市财政补助30元,个人不缴费;属低保对象的学生,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补助25元,市财政补助20元,个人缴费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