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同政办发【2009】2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省驻同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建立公开透明的审批机制,加大审批监管力度,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我市行政审批项目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2009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下发《大同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大同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改善投资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西省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大同市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大同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审批职能和办理其他服务事项应承担的责任及其责任追究。
第三条 各工作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管理,市政务大厅负责对驻厅各工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市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审批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条 各工作部门必须在市人民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范围内实施。凡增加、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要事前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申报,经审查批准,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五条 对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内容、依据、程序、时限及审批对象的资格、条件等,都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申请审批的对象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六条 各工作部门要按规定入驻市政务大厅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集中办理、统一办理、联合办理,做到“一站式”受理、“一条龙”服务。凡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市政务大厅组织,一个部门牵头受理,其他部门会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