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同政办发【2009】1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有关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电〔2009〕142号)精神,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国庆节各项工作的要求,确保人民群众度过欢乐、详和、平安的节日,现就进一步做好节日期间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筹安排节日期间各项工作
今年10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大庆,党和国家将举办一系列庆典活动,国庆期间又适逢中秋佳节,假期时间长,城乡居民出行大量增加。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统筹安排好节日期间的有关活动和生产生活各项工作,解决好群众节日生活的实际问题。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积极倡导勤俭节约,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各级领导干部要主动深入基层,切实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做好节日期间各项保障工作
要密切掌握节日期间市场供求情况,启动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日报制度,认真组织好粮、油、肉、蛋、禽、菜、奶等各类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要加强市场管理,依法监管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传销等各类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规范各类商业促销活动。银行、邮政等窗口服务单位要保证足够的营业网点正常营业,满足节假日期间公众需求。加强煤炭、成品油等重要生产资料调运,保障城乡基础设施运行,确保水、电、气、油等正常供应。
三、加强对节日期间有关活动的组织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不得层层举办庆祝大会。节日期间开展的体育、文化、娱乐等活动,要加强对活动场所各类设施和人员疏散通道等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安全隐患。认真执行群众性活动报备和审批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一律不予批准举办。要加强对活动的组织管理,落实活动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协调联动,确保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到位,严防发生各类突发事件。
四、确保人员出行和旅游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