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也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省、市、县(市、区)预算内技术改造专项投资中,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
省、市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优先扶持种子期、起步期等初创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9.运用税收优惠,提供创业扶持。(1)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层报省级地税机关审核批准。(3)对中小企业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要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事前备案手续。(4)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5)对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税务部门要按规定给予所得税优惠。(6)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7)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向中小企业提前征税或者摊派税款。
10.统筹解决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产业集群发展的用地需求。各级中小企业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在科学预测当地中小企业结构调整项目投资和产业集群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将中小企业的建设用地需求,与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保障项目用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致。各地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要将中小企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用地需求纳入其中,增加对科技含量高、资金密集型中小企业用地供应,同时安排一定数量建设用地,以租赁方式供中小企业使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为中小企业发展作好土地查询、登记、发证等服务,及时为中小企业办理抵押、变更、转让等手续。积极引导中小企业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实现土地利用集约化。
11.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采用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灵活用工方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中小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对中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中小企业,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中小企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进行协商,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施行特殊工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