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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9]36号文件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要实行有别于大企业的授信标准和监管政策,完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建立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简化审贷程序,优化业务流程。合理制定小企业不良贷款控制指标,按照新的金融企业呆坏账核销管理办法,对小企业贷款损失依法及时核销。

  为鼓励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投放,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通过设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按损失额给予适度风险补偿。加快推进信用评级一体化服务,扩大信用评级对象范围。大力推广A级中小企业信用企业培植工作经验,分梯次提升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改善中小企业自身融资条件。

  7.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服务。市、县各级都要设立财政出资和企业、个人联合组建的多层次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综合运用风险补偿、奖励补助或资本注入等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能力。担保机构要重点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贯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委企业〔2009〕114号)规定,对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额占其当期担保总额80%以上的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并落实好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进一步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扩大抵押担保物范围。凡是法律不禁止、评估价值较合理、权属较清楚的财产都可以进行贷款抵押。积极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质押和林权抵押等新型担保抵押贷款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

  各县(市、区)都要建立“过桥还贷”资金,作为信用担保的补充,为结构调整中的小企业按时还贷续贷提供接力资金支持。

  8.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结构调整的导向、调控作用。省和各市都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年度财政收入状况逐步扩大规模。尚未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市,要在2010年财政预算中作出安排。已经进入全国百强的县(市、区)也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为促进各市逐步扩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今后省级专项资金的分配安排,要参照市级专项资金的规模和增长情况。要调整投向、突出重点,进一步发挥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使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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