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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09〕12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民航事业健康、快速发展,保持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推动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依据《安全生产法》、《民用航空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民航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民航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全省民航系统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查隐患,抓整改,强监管,消除了一批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安全生产工作保持了较为平稳的态势。但是,我省民航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仍不牢固,部分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中小机场安全投入和保障措施跟不上机场发展形势,空管、机务维修人员短缺,部分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有待改善,民航空防安全压力大,全省航空应急救援体系仍不完善等。随着我省民航运输规模的不断扩大,保证安全生产的任务越来越重。

  民航是一个社会关注度极高的行业。确保民航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各级政府、各部门和民航各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民航安全生产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居安思危,警钟长鸣,毫不动摇地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首位,持续不懈地抓紧抓好,不断巩固平稳的安全生产形势。

  二、严格落实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民航各企事业单位是民航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把安全运营纳入企业总体规划,形成务实、长效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领导干部的安全领导责任和员工的岗位安全责任。要注重抓好影响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和细节,掌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增强安全生产的可靠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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