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席会议所确定的工程有关事项,是开展工程建设的依据。
联席会议所议事项涉及到其他职能部门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 抢险、应急工程的确定:
(一)抢险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专家组提出方案,经现场抢险指挥部指挥长或分管副市长批准后确定。
(二)应急工程投资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副市长批准后确定;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召开应急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确定。
第八条 抢险、应急工程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每年在财政预算预备费中安排的抢险资金,专款专用。
(二)各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的应急工程专项资金。
(三)其他可支出的相应行业专项资金。
第九条 抢险工程由现场抢险指挥部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应急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抢险、应急工程的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可以采用年度招标的方式选取有资质的合格单位,进入抢险、应急工程队伍储备库,日常管理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抢险、应急工程实际发生时,在储备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具体单位。
抢险应急工程队伍储备库中,设计、勘察、监理单位应当分别为3个以上,施工单位应当为6个以上。
第十一条 抢险工程实施前,应先签订框架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合同的,应自工程实施之日起30日内补签合同,明确实施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抢险期间发生的费用,按照现场抢险指挥部或项目主管部门确定数额的60%预付,余额在经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审定报分管副市长批准后予以支付。
第十三条 应急工程的立项、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不互为前置条件,同步审批,并可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召开应急工程联席会议,对应急工程审批程序予以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