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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职业卫生分类及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A级用人单位为职业卫生工作开展良好,有企业自律意识,能较好地遵守国家职业病防治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
B级用人单位为能开展职业卫生工作,在遵守国家职业病防治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尚存缺陷,需进一步改进提高的。
C级用人单位为职业卫生工作方面存在较为严重问题,不能遵守国家职业病防治方面相关法律法规,需立即进行整改的。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业卫生等级直接定为C级:
  1.评分年度内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2.评分年度内发生慢性职业病病人;
  3.评分年度内因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等职业病防治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行政处罚的。

第三章 分类及分级管理

  第七条 通过对用人单位分类和分级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确定监督管理等级。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等级分为Ⅰ、Ⅱ、Ⅲ、Ⅳ共四级。
  Ⅰ级:简化监督。监督工作以指导为主,向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防治信息,推动其自律。
  Ⅱ级:常规监督。监督工作指导、监督并重,促进用人单位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预防措施。
  Ⅲ级:加强监督。通过加大监督力度,推动用人单位认真整改,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预防措施。
  Ⅳ级:重点监督。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手段,对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提请人民政府关闭。
  具体划分与监督频次见表2。
  表2 职业卫生管理分类分级及监督频次

职业卫生管理分类

职业卫生等级

管理等级

监督频次

一般监管单位

A级

Ⅰ级(简化监督)

不少于1次/2年

B级

Ⅱ级(常规监督)

不少于1次/年

C级

Ⅳ级(重点监督)

不少于2次/年

重点监管单位

A级

Ⅱ级(常规监督)

不少于1次/年

B级

Ⅲ级(加强监督)

不少于2次/年

C级

Ⅳ级(重点监督)

不少于3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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