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A级用人单位为职业卫生工作开展良好,有企业自律意识,能较好地遵守国家职业病防治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
B级用人单位为能开展职业卫生工作,在遵守国家职业病防治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尚存缺陷,需进一步改进提高的。
C级用人单位为职业卫生工作方面存在较为严重问题,不能遵守国家职业病防治方面相关法律法规,需立即进行整改的。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业卫生等级直接定为C级:
1.评分年度内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2.评分年度内发生慢性职业病病人;
3.评分年度内因违反《
职业病防治法》等职业病防治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行政处罚的。
第三章 分类及分级管理
第七条 通过对用人单位分类和分级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确定监督管理等级。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等级分为Ⅰ、Ⅱ、Ⅲ、Ⅳ共四级。
Ⅰ级:简化监督。监督工作以指导为主,向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防治信息,推动其自律。
Ⅱ级:常规监督。监督工作指导、监督并重,促进用人单位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预防措施。
Ⅲ级:加强监督。通过加大监督力度,推动用人单位认真整改,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预防措施。
Ⅳ级:重点监督。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手段,对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提请人民政府关闭。
具体划分与监督频次见表2。
表2 职业卫生管理分类分级及监督频次
职业卫生管理分类
| 职业卫生等级
| 管理等级
| 监督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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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监管单位
| A级
| Ⅰ级(简化监督)
| 不少于1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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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级
| Ⅱ级(常规监督)
| 不少于1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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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级
| Ⅳ级(重点监督)
| 不少于2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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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监管单位
| A级
| Ⅱ级(常规监督)
| 不少于1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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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级
| Ⅲ级(加强监督)
| 不少于2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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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级
| Ⅳ级(重点监督)
| 不少于3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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