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职业卫生分类及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卫〔2009〕212号)
市卫生监督所、各区卫生局(社会事业局、社会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
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促进用人单位增强职业卫生管理能力,提高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效率,积极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提升职业病防治的整体水平,我局组织制定了《珠海市职业卫生分类及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推行职业卫生分类及分级管理是有效利用卫生监督资源,强化经常性卫生监督,提高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效率的一种方式。各单位要给予充分重视,建立完善实施职业卫生分类及分级管理工作的相关工作机制,做到组织领导到位,宣传发动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监督指导到位,执法监管到位,确保职业卫生分类及分级管理顺利开展。要在职业卫生分类及分级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职业病危害企业监督管理档案和长效监管机制。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卫生监督员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对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及《珠海市职业卫生分类及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认识,掌握标准和要求。市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各区职业卫生分类及分级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培训,确保职业卫生分类及分级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三、职业卫生分类及分级管理要分步实施,稳步推进。2009年,各单位完成辖区内有职业病危害单位的分类,对辖区内职业卫生重点监管单位100%实行分类分级管理;2010年,对辖区内有职业病危害单位100%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请市卫生监督所、各区卫生局于2009年12月25日前将今年实施情况书面报我局法监科。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局沟通。我局将适时开展督导检查。
附件:珠海市职业卫生分类及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珠海市卫生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珠海市职业卫生分类及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和规范我市职业卫生经常性监督管理工作,推动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主体责任的落实,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原则是:
(一)属地管理原则。
市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市职业卫生分类及分级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区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职业卫生分类及分级管理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实施职业卫生分类及分级管理。
(二)分类和分级管理原则。
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单位,按不同的分类和等级实施相应程度的经常性监督检查,确保监督管理的合理、有效覆盖。
第二章 分类及分级评定
第四条 根据职业卫生风险分析与评估,将用人单位分为职业卫生重点监管单位和一般监管单位两类。
有以下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的单位为职业卫生重点监管单位:
(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三)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总人数50人以上的单位也列为职业卫生重点监管单位。
其它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为职业卫生一般监管单位。
第五条 分级评定采用百分制予以量化,设组织机构及制度建设、前期预防、职业卫生日常管理、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档案等5项内容,共19个评价要素。
对用人单位实施监督时,按照《珠海市职业卫生分类及分级管理评定表》(见附件1)进行评分,评分结果作为量化分级的依据。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等级分为A、B、 C三个等级,等级评定标准见表1。
表1 职业卫生量化分级
评分结果
| 职业卫生等级
|
85分~
60分~
<60分
| A级
B级
C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