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质监发〔2009〕220号)
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管理奖)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根据《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员(以下简称评审监督员)为具体从事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工作的人员,包括纪检监察人员和具有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员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当年度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组的数量指派评审监督员,组建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市监察局驻市质监局监察室主任兼任。
第四条 评审监督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每年度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工作结束后自行解散。
第五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评审监督委员会及评审监督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二章 评审监督员行为规范
第六条 严格遵循市长质量管理奖的评选宗旨、目标,遵守市长质量管理奖的程序、标准、规范和制度。
第七条 不干预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组的工作,不传播危及评审公正性的信息,不泄露任何评审信息。
第八条 维护被评审企业的权益,严格保密被评审企业的资料和信息,尊重被评审企业的风土人情、文化及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