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一般专项规划(含部门规划)由省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及工作需要提出,并由各部门自行组织编制和印发,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区域规划。
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规划纲要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是编制区域内市县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重要依据。
我省的区域规划包括珠江三角洲、粤东地区、粤西地区、粤北山区四部分的区域规划。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已于2008年底由国务院批准实施,上升为国家层面的区域规划。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十二五”期间珠江三角洲地区要编制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布局、城乡规划、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五个一体化规划,分别由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牵头编制。省委、省政府还部署分别编制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省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积极配合以上规划编制工作。区域规划由牵头部门报省政府审定,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五个一体化规划编制工作要求于2010年3月底前完成,报省政府审定;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编制工作于2010年上半年前完成,报省政府审定。
(四)各地级以上市“十二五”规划纲要。
各地级以上市“十二五”规划纲要由各市政府提出,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各地级以上市编制“十二五”规划纲要,要符合省“十二五”规划纲要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与省有关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及相邻地区的规划相衔接。各地级以上市“十二五”规划纲要的编制进度,应尽可能与省的编制进度同步。各地级以上市“十二五”规划纲要经同级人民大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各地级以上市的专项规划可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安排自行确定。
三、编制要求
(一)认真总结“十一五”规划的实施情况。各地、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成功经验,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为编制“十二五”规划奠定基础。同时,要认真总结“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经验,改进规划编制工作方式方法。
(二)加强重大问题的研究。在当前国内外发展环境错综复杂、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的大背景下,要把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与促进长远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对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的研究。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认真分析“十二五”期间面临的重大问题,围绕重点任务、重点领域、重点区域以及重大工程等,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政策措施。要突出规划重点,切实加强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基础设施、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等领域的规划工作。
(三)加强规划目标的研究和测算。要根据“十一五”发展情况和国内外发展环境的分析,研究提出本地区、本部门“十二五”发展的主要指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以更好地发挥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作用。指标的设置和测算要做到四个兼顾:一是兼顾全面和重点,在全面反映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建设的同时,突出对促进科学发展、加强薄弱环节发展具有标志性意义的目标和指标;二是兼顾连续性和阶段性,既要对“十一五”规划的主要目标进行科学继承,又要与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要求有机衔接;三是兼顾需要和可能,既要适度超前、鼓舞人心,争取最大限度地满足各方面的合理需求,又要实事求是、切实可行,经过努力可以实现;四是兼顾预期性和约束性,既要适当设置一些引导市场的预期性指标,又要突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要求,尽可能研究设置一些相关的约束性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