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保障
(一)组织保障。
加强农牧民健康促进行动组织领导工作。成立由自治区领导任组长的农牧民健康促进行动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各地(市)、县分别成立相应组织机构。
(二)明确职责。
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加强多部门协同,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作用,分工负责、共同实施,引导广大农牧民广泛参与健康促进行动,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行动方案的制订并牵头组织实施。按照总体行动方案,制订涉及卫生部门的子行动计划,并组织协调各级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实施工作。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各新闻宣传单位开展农牧民健康促进行动宣传报道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农牧区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全区农牧民健康促进行动所需资金的投入。
自治区人事厅:负责农牧区卫生人才的招考、录用和配备工作。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农牧区各类学校开展健康知识普及活动,组织在校青少年参与健康促进行动。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农牧区碘盐供应和推广工作。
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农牧区牲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改厕工作。
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农牧区饮水安全工作。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农牧民健康促进行动所涉及有关科技项目的立项、组织、协调、验收等工作。
自治区环保局:负责制订、实施农牧区环境保护行动计划,通过保护和改善环境,增进农牧民健康。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负责农牧区优生优育工作。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农牧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总工会、团委、妇联:积极发挥群团组织在农牧民健康促进行动中的影响和作用,扩大健康促进行动计划的参与面。
(三)督导评估。
自治区农牧民健康促进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对各地(市)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并组织开展中期和终期考核评估。自治区对各地、各单位在实施行动方案中取得优异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五、时间安排
2009年下半年:制订方案,细化各项工作任务,开展专项适宜技术培训,召开全区启动会议,全面启动行动方案。
2011年: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调整、补充和完善行动方案,开展全区中期效果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