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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农牧民健康促进行动方案(2009-2015年)的通知

  4.拓展医疗卫生服务渠道。建立和完善城市医疗卫生单位对口支援县、乡(镇)医疗卫生工作的制度,实施“千名医师支援农牧区卫生工程”,探索县级卫生机构开通远程医疗,健全农牧区巡回医疗制度,加强卫生下乡、卫生扶贫工作。建立健全村乡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就医制度,引导农牧民合理利用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服务。
  5.健全药械供应保障体系。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藏中西医并重”的原则,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自治区卫生、财政等部门制定农牧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政府招标采购办法,实施自治区级统一招标、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减少中间环节,建立农牧区药械供应监督管理机制,从源头上防止药械采购不正之风和浪费现象。紧密结合农牧区医疗制度建设,积极推进农牧区药品监督、供应网络建设,保障农牧民基本用药和用药价廉、质优、安全。
  (二)加强农牧区卫生队伍建设。
  1.补充卫生队伍总量。制定并实施为农牧区招聘执业医师计划、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优惠政策。继续面向区内国家统招全日制医学类应届和往届毕业生公开考录,或招募“支医”、“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充实到县、乡(镇)医疗卫生机构,逐步解决农牧区卫生技术人员缺员问题。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的培养和补充,逐步实现每个村拥有1名乡村医生的目标。
  2.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制定并实施为农牧区定向培养全科医生、基层在岗卫生人员培训计划。优化区内高等院校医学教育结构及规模,加强全科医学教育,大力发展面向农牧区的高等医学教育。采取免费培训在职卫生人员等多种方式,提高农牧区卫生技术人员素质。加强在职卫生人员培训,实施继续医学教育,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县、乡(镇)卫生技术人员到区内外各高等医学院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分级负责举办各种学术讲座、培训班和研修班,加强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乡村医生培训。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负责全区性农牧区卫生、医疗制度等管理及有关专业技术方面培训。地(市)和县卫生局主要负责县、乡(镇)临床各专业、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卫生监督、藏医药、设备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和乡村医生培训。依托城市卫生支农,做好带教培训、业务指导和技术扶持。充分发挥援藏医疗队传、帮、带的重要作用,为我区农牧区培养实用卫生技术人才。
  3.落实相关补助待遇。一是落实“支医”高校毕业生补助。“支医”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参照本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的标准,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按月发放。二是解决乡(镇)卫生院聘用卫生技术人员待遇。自治区为乡(镇)卫生院安排技术性公益性岗位,其待遇按现行政府购买公益性技术补贴办法执行。三是提高乡村医生补贴。建立乡村医生岗位聘用制度,实行岗位聘用工资、综合绩效考核工资和医疗服务收入相结合的补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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