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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长沙市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房屋安全检测鉴定须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 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作业至少要有两名检测人员参加,并确定检测项目负责人。检测鉴定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第八条 检测数据的有效位数应与国家相应的标准、规程规定的准确度相适应,计量单位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第九条 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应当条理清晰、层次分明、结构严谨、数据详实、结论明确。检测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其中应包含房屋的结构形式、建筑面积,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的情况,房屋使用历史及现状等情况的说明;
  (二)检测鉴定的目的、依据和方法;
  (三)检测和分析的结果,报告中应给出详实可信的数据;
  (四)检测鉴定结论和建议,其中对于每项检测和分析的内容应给出结论性的说明,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简要分析其损坏原因并给出相关处理意见;
  (五)有关佐证附件材料。
  第十条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及批准人签字,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业章后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检测结果是控制或鉴定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依据,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的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应遵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市建委和市房屋安全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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